有些企业集团需要有人在新加坡管理集团的资金。另一些集团则需要更大的架构,一个真正的总部职能,管理、协调并控制集团整体业务活动,其地位凌驾于任何单一运营子公司之上。采购与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法务、财务,以及品牌与市场推广管控,正是这些职能,使一家公司成为集团的总部,而非仅仅是其众多运营实体之一。
新加坡通过国际总部奖励计划(“IHQ”)奖励将该职能设于本地的企业集团,该计划由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管理。获批实体的合资格收入可按5%、10%或15%的优惠税率纳税,而非标准的17%税率。本文阐述该优惠计划的具体要求,说明其规模为何与资金管理中心等较为精简的架构存在实质性差异,以及这一规模差异意味着该计划真正适合哪一类客户。
承诺的规模不同,适配性亦有所不同
承诺规模有所不同,这直接关系到适配性 IHQ 的实质要求,远大于附属于较为单一职能优惠计划的要求。在其最易触及的档次,IHQ 要求增聘8名合资格员工。在其最高档次,则要求增聘30名。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并非围绕单一家族负责人申请一份就业准证(“EP”)而构建的架构。它适用于正在新加坡真正整合多职能区域或全球总部、并拥有真实组织架构支撑的企业集团。
税务优惠如何运作,以及其与统一税率优惠计划的区别
新加坡部分税务优惠计划对全部合资格收入统一适用优惠税率。IHQ 的运作方式有所不同:优惠税率仅适用于超出基准收入部分的合资格收入。基准收入指该实体在优惠计划开始前紧接的36个月内,源自合资格总部活动的税前净利润平均值。达到该基准水平的收入,将继续按正常企业税率纳税。唯有超出该基准之上的增长部分,方可享受优惠税率。
举例说明:若某实体在申请前,已从总部类活动中每年获利约SGD 200万,该 SGD 200万将继续按正常税率纳税。唯有超出该SGD 200万基准之上所获得的利润,即该优惠计划旨在奖励的真实增量增长,方可适用5%、10%或15%的税率。
成本中心例外情形及其限制
存在一项重要的架构性例外情形,这也是与首次在新加坡设立实体的客户最为相关的一项:成本中心型总部。
成本中心型总部,指为关联集团公司提供服务、并按成本加成方式获得该等关联方补偿的公司,实质上,是就集中化服务向集团收取管理费。就此类架构而言,并不存在须予超越的基准收入,因为其合资格收入即为该管理费本身的加成部分,按成本加成方式计算。对于缺乏此前36个月总部活动利润记录可供比对的客户而言,这通常是比标准基准收入路径更为现实、也更易即时触及的路径。
这一例外情形有其明确的适用范围,值得予以精确说明。以成本中心方式获批的IHQ优惠,仅涵盖该加成部分,并不延伸至该实体日后可能获得的其他收入来源。若成本中心实体开始产生超出该加成部分的收入,则须就该部分收入另行提交一份新的IHQ申请,该申请将按前瞻性方式加以评估,并适用上述标准基准收入测试。成本中心例外情形对于首次设立的架构而言,是一项真实且具价值的简化安排,但并非该实体整体活动豁免适用基准收入机制的一般性豁免。
新加坡对此要求提供什么
人员配置及支出条件依税率档次而有所不同,在第三年至第五年间逐步提高,而非自始固定不变,且均以增量方式计算,即在该实体申请前最后一个财政年度已有的人员配置及年度总营业支出(“TBE”)基础上另行增加。
- 5%税率:第三年年底前须增聘18名合资格员工,并增加年度TBE至少 SGD 800万。至第五年年底前,须增聘至30名合资格员工,并增加年度TBE至 SGD 1,300万。
- 10%税率:第三年年底前须增聘15名合资格员工,并增加年度TBE至少 SGD 550万。至第五年年底前,须增聘至25名合资格员工,并增加年度TBE至SGD 900万。
- 15%税率:第三年年底前须增聘8名合资格员工,并增加年度TBE至少 SGD 300万。至第五年年底前,须增聘至13名合资格员工,并增加年度TBE至 SGD 500万。
与任何此类分级优惠计划相同,税率越低,所需承担的承诺规模越大。客户不应在未诚实评估其业务是否确能在第五年年底前真正建立并维持一个30人规模的职能之前,便默认追求5%的税率。对许多客户而言,15%的档次,第三年8人、第五年13人,是更为现实的起点,且相较于17%的标准税率,仍具有实质性的税务节省。
“增量”一词的含义取决于客户的起点
“增量”一词的分量,取决于该实体的起始地位,这值得在制定申请策略之前,作为一项架构性问题提前提出。
一家全新设立的新加坡实体申请IHQ时,其起点基本为零,因此全部人员配置及支出要求均全额计入目标。而一家既有的新加坡运营公司若申请将其现有业务正式纳入IHQ架构,则须在其现有人员配置及支出的基础上进一步增长,由于该实体并非从零起步,而是从其最后一个财政年度已有的水平起算,这在商业论证层面往往更具挑战性。究竟是另设一家新实体来承载总部职能,抑或以现有实体为基础加以论证,是一项真实的架构设计问题,应结合客户的实际数字加以审视,而非想当然地假定。
什么构成合资格员工
“合资格员工”是一个有明确定义的术语,其定义与新加坡其他优惠计划中所采用的、范围更窄的专业人员类别有所不同。它指依据新加坡标准职业分类,被雇用为经理人员、专业人员、准专业人员及技术员,或技术生产工匠的个人。若该员工属于新加坡税务居民,则被视为常驻新加坡,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常驻,而非仅仅列名于该实体的薪资名册之上。
为何这能强化 EP 申请
IHQ与 EP 策略之间的关联,与较为精简的单一职能架构有所不同。由于该优惠计划要求的是一个规模可观、涉及多人的总部职能,而非少数专才,其所构建的论证不再是“这一特定职位经外部核实确属必要”,而更接近于“这家公司,凭借这一规模的真实实质内容,无可置疑地是一家真实的新加坡雇主”。这一区分对新加坡人力部的评估而言至关重要:当一家公司能够指出8名、15名甚至更多真正受雇、履行明确界定总部职能的合资格员工,并通过该优惠计划本身所要求的同一份年度进度报告或审计师报告加以证明时,每一份 EP 申请背后所隐含的更广泛的“这是否是一家真实的新加坡企业”问题,将更容易得到令人信服的回答。
对于该架构内某一特定EP候选人而言,例如,一位负责集团采购、供应链或财务职能的区域负责人,围绕该优惠计划已然要求的合资格总部活动直接拟定职位描述,将产生一份建立在经外部核实的真实实质内容之上的职位描述,其精神与任何设计良好的新加坡架构一脉相承。
资格要求及取消申请资格的情形
并非每一实体均符合资格。EDB所列明的排除情形包括:
- 列名于新加坡政府制裁名单,或由受制裁方控制或拥有的实体;
- 从事新加坡法律项下非法活动的实体;
- 从事受《战略货物(管制)法令》战略货物(管制)令附表第一部分管制的军用物资及技术,或受《武器及爆炸物法》管制活动的实体;
- 从事烟草产品相关业务的实体;
- 因贪污、欺诈、反竞争行为或其他监管违规而正接受调查、检控,或具有此类记录的实体;以及与已委聘持牌财务顾问或管理人的集团最为相关的一点;
- 本身即为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监管的持牌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的实体,除非经 MAS 特别转介申请该优惠计划。
一项相关排除情形适用于受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MPA”)监管的特定航运及海事服务实体。与新加坡其他优惠计划下的同类限制一样,这是对谁可持有该奖励资格的限制,而非对总部实体在其运营中委聘持牌顾问或管理人这一能力的限制。
持续性义务,而非一次性批核
接受IHQ批核,是一系列持续性义务的开始,而非流程的终结。该实体须就优惠期内进行的任何非合资格活动维持一个独立账户。须按规定格式提交年度进度报告,或提交外部审计师报告,说明其在满足优惠计划各项条件方面的进展情况。批核接受后若提出终止优惠计划的请求,本身亦须经批准,且在EDB确认结果之前,该优惠计划将持续有效。若违反批核函中的条款及条件,其后果为终止该优惠计划,并追回已授予的相关利益,实质上是一种针对已获得价值的追回机制。
另有一点值得明确说明,而非略过不提。接受IHQ批核,可能要求该实体提交一份表格,以便新加坡税务局(“IRAS”)能够与其他国家税务机关开展自发信息交换,相关表格模板将随批核函一并提供。对于拥有跨境所有权结构或家族利益关联的集团而言,这是一项在接受批核之前便值得充分理解的真实披露后果,而非在接受之后才被动发现。
实际下一步
对于拥有真实的多职能总部活动待整合、或确有意愿加以建立的企业集团而言,IHQ提供了一条具名的、获政府认可的路径,其实质要求虽高,但具体而明确。正确的起点,是诚实评估该实体当前的地位:
- 是从零起步,抑或以既有基础为起点;
- 结合集团真实的招聘及支出能力,哪一档次实际可持续维持;以及
- 成本中心架构抑或标准基准收入路径,更适合该实体当前所处的阶段。
合规提示
本文提供一般性指导,不构成法律、税务或移民建议。IHQ 批核的获批与否取决于 EDB 的自由裁量,相关条款可能随时修订,任何顾问均无法保证获批。相关合资格条件须在五年合资格期内持续维持,并须通过年度进度报告或审计师报告流程接受持续审查,若违反批核函所列条款及条件,可能导致该优惠计划被终止并追回相关利益。成本中心例外情形仅适用于加成收入部分,若无经前瞻性评估的新申请,不延伸至其他收入来源。特定实体,包括受 MAS 监管的持牌金融机构及保险公司(未经MAS转介者)以及受MPA监管的航运实体,均不具备申请资格。资格情况应直接与 EDB 现行指引核实。获得 IHQ 批核并不保证任何相关 EP 申请必然获批,后者仍须经 MOM 独立评估。接受批核可能须提交相关信息,以便与其他税务机关开展自发信息交换。相关披露影响应在接受批核之前加以考虑。全球营收达到或超过约 EUR 7.5亿的企业集团,还应考虑新加坡的国内最低补足税或其他全球最低税规则是否适用。EDB 已确认,获得优惠计划的实体并不因此获豁免适用该等规则,申请方应自行评估相关影响。本文所述的新加坡架构设计、CRS 分类、治理及新加坡税务事项,属于筑衡咨询公司的顾问服务范围。就具体情况提供的相关建议,仅通过与筑衡咨询公司的正式委聘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