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 40 岁左右,持中国护照,是上海某知名海运公司创始人及实控人,BBCG 受其委托在新加坡设立家族办公室,希望通过新加坡私人银行及其他资产管理服务为其保障和增值家族资产,且希望在自己的家族办公室中任职专业投资人士并持有 EP。但该名客户除固定投资外,并无任何其他投资经验, 难以符合 13O 政策下“专业投资人士需具有丰富财富管理行业经验”的要求。BBCG 建议聘请新加坡外部资产管理人,通过 13O 政策下许可的另一家族办公室类型,成功帮助客户获得 EP 且完全符合家族办公室的合规及政策要求。